欢迎来到中国矿山建设第一门户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协会和联合会 > 建设施工 > 政策法规 > 

国家发改委:此类矿井划入淘汰类!

发布时间:2024-01-16

国家发改委:此类矿井划入淘汰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实力、创新力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形成了规模优势、体系优势和部分领域领先优势,有力支撑了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我国大国地位。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面临深刻调整我国产业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财经委第一次会议部署,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 年本)》)。


《目录(2024 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一、鼓励类


煤炭产业
1、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管道输煤,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储煤设施建设和环保改造。
2、煤矿智能化和安全高效技术开发及应用: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3、矿山生态修复: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煤制油气技术开发及应用,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煤电一体化建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煤炭清洁高效洗选和洁净型煤技术开发与应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实施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的大型煤矿项目(井工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00 万吨/年),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产能储备煤矿建设。

钢铁产业
1、黑色金属矿山开采、选矿及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黑色金属矿山尾矿充填采矿工艺、技术及装备。
2、带式焙烧等高效球团矿生产及高炉高比例球团冶炼,气基直接还原低碳炼铁(不含煤制气),高炉富氢喷吹冶炼、冶金渣余热回收及综合利用,近终形铸轧一体化,加热炉高效燃烧(包括全氧燃烧技术、富氧燃烧技术、低氮燃烧技术),热轧氧化铁皮无酸表面处理。
3、航空轴承用钢,航空航天用超高强度钢,4N 级以上高纯铁,高温合金,精密合金,高纯度、高品质合金粉末。
4、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
5、钢铁、焦化、铁合金行业超低排放技术,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
6、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
7、废钢回收、拆解、除油、加工、分类、配送一体化。

有色金属产业
1、矿山:有色金属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开发,紧缺资源的深部、难采及低品位矿床开采,矿山尾矿充填采矿工艺、技术及装备。
2、冶炼: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及应用,铜冶炼PS 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
3、综合利用:高效、节能、低污染、规模化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1)废杂有色金属回收利用。(2)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3)赤泥及其他冶炼废渣综合利用。(4)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5)钨冶炼废渣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处置。(6)锌湿法冶炼浸出渣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7)铝灰渣资源化利用。(8)再生有色金属新材料。
4、新材料:(1)信息。半导体、芯片用电子级多晶硅(包括区熔用多晶硅材料)、硅单晶(直径200mm 以上)及碳化硅单晶、硅基电子气体、磷化铟单晶、多晶锗、锗单晶等,直径125mm 以上直拉或直径50mm 以上水平生长化合物半导体材料、铝铜硅钨钼稀土等大规格高纯靶材、超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铜镍硅和铜铬锆引线框架材料、电子焊料等。(2)新能源。硅能源(晶硅光伏)材料,包括配套的高纯多晶硅(包括棒状多晶硅和颗粒硅)、高效单晶硅棒、高效单晶硅片;核级海绵锆及锆材。(3)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航空航天、海洋工程、数控机床、轨道交通、核工程、新能源、先进医疗装备、环保节能装备等高端制造用轻合金材料、铜镍金属材料、稀有稀土金属材料、贵金属材料、复合金属材料、金属陶瓷材料、助剂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催化材料、3D 打印材料、高性能硬质合金材料及其工具。(4)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箔材。

黄金产业
1、黄金深部(1000 米及以下)探矿与开采、智能化采选、氰化尾渣及含氰废水无害化处置、低氰或无氰提金。
2、黄金尾矿(渣)及废石综合利用(回收有价元素、用于回填、制酸、建材等)。
3、黄金冶炼有价元素高效综合利用〔难处理矿石选冶回收率≥75%;低品位矿石选冶回收率≥65%(不含堆浸);当黄金与其他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70%;当黄金与其他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50%〕

石化化工产业
1、矿产资源开发: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磷矿和萤石矿的中低品位矿、选矿尾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2、无机盐:废盐酸制氯气等综合利用技术、铬盐清洁生产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全封闭高压水淬渣及无二次污染磷泥处理黄磷生产工艺,硝酸法和半水-二水法磷酸生产工艺,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开发与应用,优质钾肥及新型肥料的生产。
3、农药: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4、涂料和染(颜)料:低VOCs 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用于大飞机、高铁、大型船舶、新能源、电子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涂料及配套树脂,用于光诊疗、光刻胶、液晶显示、光伏电池、原液着色、数码喷墨印花、功能性化学纤维染色等领域的新型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5、树脂:用于生产乙烯等产品的电加热蒸汽裂解技术,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及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满足5G 应用的液晶聚合物、电子级聚酰亚胺等特种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6、橡胶:万吨级液体丁基橡胶、官能团改性的溶聚丁苯橡胶、氢化丁腈橡胶、高乙烯基聚丁二烯橡胶(HVBR)、集成橡胶(SIBR)、丁戊橡胶、异戊二烯胶乳开发与生产,合成橡胶化学改性技术开发与应用,湿法(液相)和低温连续橡胶混炼技术,热塑性聚酯弹性体(TPEE)、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等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开发与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7、专用化学品:低VOCs 含量胶粘剂,环保型水处理剂,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
8、硅材料: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橡胶、苯基硅树脂及杂化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9、氟材料: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246 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
10、轮胎:采用绿色工艺的高性能子午线轮胎(55 系列以下,且滚动阻力系数≤9.0N/kN、湿路面相对抓着系数≥1.25),航空轮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 吋以上)、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
11、生物基材料: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高分子材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2、绿色高效技术:二氧化碳高效利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二氧化碳-甲烷重整、二氧化碳加氢制化学品、二氧化碳制聚碳酸酯类和生物可降解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等),可再生能源制氢、副产氢替代煤制氢等清洁利用技术,四氯化碳、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三氟甲烷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微通道反应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
二、限制类
煤炭产业
1、低于30 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 万吨/年),低于90 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4、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 个的煤矿项目。
5、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钢铁产业
1、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VOCs 治理装置的炼焦项目。
2、铁合金、铸造生铁用步进式烧结机,180 平方米以下带式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铸造用生铁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 立方米以上1200 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 吨以上100 吨以下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 吨以上100 吨(合金钢50 吨)以下电弧炉。
6、30 万吨/年及以下热镀层板卷项目。
7、20 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含铬质耐火材料。
9、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工业硅矿热炉用直径1200 毫米以上石墨电极除外)。
10、直径600 毫米以下或2 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1、8 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 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 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2、球团竖炉、单机120 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除外)。
13、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 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 米。
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 立方米;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 万吨/年(单炉生产能力≥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
14、3000 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5、300 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 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 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 万吨/年的锰铁高炉企业。
16、1.25 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 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7、1.65 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 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 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2×2.5 万千伏安(总容量5.0 万千伏安)及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2.5 万千伏安(总容量5.0 万千伏安)以上,没有明确固废及危废处理工艺及设施的新建、扩建铁合金电炉(含所有矿热电炉及精炼电炉)。
19、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
20、厂区内无配套炼铁、炼钢工序的独立烧结、热轧生产线。
21、半封闭式锰硅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矿热炉。

有色金属产业
1、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 万吨的钨矿开采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钨、钼、锡、锑冶炼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除外)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稀土采选、冶炼分离项目(符合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稀土企业集团项目除外)。
2、单系列10 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采用PS 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
3、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新建、扩建以一水硬铝石为原料的氧化铝项目。
4、单系列5 万吨/年规模以下铅冶炼、再生铅项目。
5、单系列10 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除外)。
6、新建、扩建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7、10 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8、新建、扩建原生汞矿开采项目。
9、未落实副产品独居石安全有效利用的伴生放射性矿物选矿项目。

黄金产业
1、日处理金精矿200 吨(不含)以下的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不含)的独立氰化项目(生物氰化提金工艺除外)。
2、日处理矿石300 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日处理金精矿200 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火法冶炼项目。
4、1500 吨/日(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场项目。
5、日处理岩金矿石300 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
6、年处理砂金矿砂30 万(不含)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
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

石化化工产业
1、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 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 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起始规模小于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 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 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9、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 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 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 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三、淘汰类


煤炭产业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长期停产停建的30 万吨/年以下(不含30 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 万吨/年以下(不含30 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 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 型真空过滤机。
7、X-1 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 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11、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开采工艺的煤矿。
12、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 个(不含2 个)的煤矿。
13、其他煤炭加工中产能5000 吨以下煤制活性炭,5 万吨以下煤制活性焦。

钢铁产业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 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 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 米焦炉(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5 年12 月31 日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 米及以下焦炉),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企业生产能力<40 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2025 年12 月31日),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 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铸造生铁生产用24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4、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省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2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 立方米及以下)。
5、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6、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河北省4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 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化铁炼钢。
7、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9、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10、12500 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2025 年12 月31日),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11、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万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12、单机产能3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13、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14、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15、每炉单产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16、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17、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18、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19、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20、有效容积18 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21、有效容积30 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22、1 万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 万吨/年以下的企业(2025 年12 月31 日)。
23、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

有色金属产业
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
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4、160kA 以下预焙阳极铝电解槽。
5、鼓风炉、电炉、反射炉(再生铜非直接燃煤反射炉除外)炼铜工艺及设备。
6、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7、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8、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9、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
10、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1、1 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12、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
13、铜线杆(黑杆)生产工艺。
14、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15、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及设备。
16、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7、50 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18、15 吨以下再生铝用熔炼炉。
19、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
20、独居石单一矿种开发项目。
21、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项目。
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3、2 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0 吨(REO)/年以下的氟碳铈矿稀土矿山开发项目,500 吨(REO)/年以下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4、2000 吨(REO)/年以下的稀土分离项目。
25、1500 吨/年以下、电解槽电流小于5000A、电流效率低于85%的轻稀土金属冶炼项目。
26、原生汞矿开采(2032 年8 月16 日)。
27、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 年12 月31 日)。

黄金产业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
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
4.日处理能力50 吨(不含)以下采选项目。
5.整体矿石汞齐化;露天焚烧汞合金或经过加工的汞合金;在居民区焚烧汞合金;在没有首先去除汞的情况下,对添加了汞的沉积物、矿石或尾矿石进行氰化物浸出。

石化化工产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 年12 月31 日),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 年12 月31 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 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 吨/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 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 生产装置
10.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