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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女矿工”能下井吗?

发布时间:2018-04-18


        自1995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矿山企业领导缺乏法制观念, 认为女职工劳动力廉价, 南方妇女不吸烟、下煤井不会带烟火, 人又听话好管理, 因而安排女职工下井劳动;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职工, 尤其是乡镇矿职工, 流动性大, 法规的宣传教育未跟上, 致使一些职工不懂法, 不会用法律来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三是矿山安全监察力度不够, 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女职工下井劳动。

        针对女职工下矿井劳动这一问题, 当前我们仍需下大力气加强劳动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 严格执法检查。首先,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矿长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 做到依法办事;其次, 企业领导要抓好职工, 特别是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职工依法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 并建立起群众安全监督网, 确保法规的贯彻落实;第三,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 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规定》明确将矿山井下作业等列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其中,根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关于禁止女人下井的原因,在《矿山安全法》中有解释,是为了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人们可以善意地认为不让女工下井是为了不让女工干重活,可实际上,如同战场的前线也同样需要有女护士、女性宣传员一样,矿井下也会有相对轻松的、适合女人干的工作。或许,正是因为战场上死亡率高,所以“让女人走开”,煤矿不安全,才有必要禁止女人下井。

    可是,我也偶尔纳闷:在同样也讲求女权保护的美国,似乎没有女工禁止下矿井的规定。一部电影叫《永不让步》,故事是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里面就讲述了一个在矿井下工作的女人遭遇性骚扰后不屈不挠进行抗争的经历。

    为什么美国允许女工下井,因为美国的煤矿是安全的。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l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只死亡27人,每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在0.03以下;而同期的中国,因矿难死亡了6027人,每百万吨的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00倍,因而,禁止女人下井似乎也顺理成章。

     但是,只要矿井不安全,挖煤像“赌命”,能活着出来像是逃过了一场劫难,男人下井也一样危险,从生命的意义而言,男人的生命也一样值得珍惜。禁止女人下井,只不过减少了人们的一点“怜香惜玉”的机会。

   其实,男矿工的遇难,给女人带来的又岂不是天塌一样的灾难?家里失去了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孤苦伶仃的女子,如何面对未来的生活?在每一个矿难现场,哪一次不是出现了女人们撕心裂肺的悲哭?

       煤矿出了事故,媒体要报道。但因为对矿难已经出现了公众的“疲惫感”,报道时总要千方百计找出其中的“不同 ”来,所以,这次“女工遇难”就成了 一个新闻点。当然,我不否认女工遇难更加令人悲怆,但是,不要因此而把人们的关注度吸引到矿工的性别上。因为,即使是这次东塘煤矿出事,和4名女工同时死亡与失踪的,还有其他5位男矿工。我们同情的泪水,同样也应该为他们而洒。

       所以,我们不希望任何的矿难发生,不希望任何一个生命被淹没在黑洞洞的地下。这些生命都是国家的财富,在道德良心的天平上,有着同样的重量。也所以,我们必须让煤矿变得安全,让女人和男人一样也可以放心地下井。而就在4月19日,央视《今日说法》还报道了河南一个官员受贿之后给小煤矿发放安全验收许可证、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事情——让煤矿变得安全,显然有很多的障碍要破,有更多的路要走,而女人,只能在矿井口徘徊,让男人把自己揪紧的心带到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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