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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讲堂】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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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其中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里的单位一般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里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

  该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其专利权归属的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权利及专利权归属上: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该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归纳而言,非职务发明则是指在职务之外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专利法中,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的问题。原则上,该问题的解决应基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责任编辑赵艳玲,主编李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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