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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进展情况(2011-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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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长,建议细读)

自2011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指导下,经广泛调研,研究形成了深化科技奖励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为重点推进科技奖励改革,部分改革措施在奖励工作中进行了实践探索。

1. 完善推荐制度,强化奖励导向

充分发挥学术团体作用,扩大公开提名范围,2015年精心遴选了部分优秀学术团体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突出对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激励,自然奖为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开辟了不受指标限制的推荐渠道。2018年实施了国家奖各单位提名五大奖数量不受限制的制度,大幅提高了奖励提名数量。对项目成果特别是列入国家计划项目成果的应用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时间沉淀和实践检验。规定每人每年只可申报一个三大奖项目,要求第一完成人必须征得推荐材料中没有参与报奖的署名者同意,加强对完成人贡献的核查,确保他人技术成果不被侵占。

2. 改进评审机制,强调学术评价

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对成果质量的评价,试行定额奖励制度。网评实施“全盲管理”,评委确定采取随机遴选,评审实行视频答辩,全程录像存档,推进评审工作精细化。自然奖健全海外专家函审制度,全面实行小同行专家审读。充分发挥行业专业部门和社会学术组织的咨询、监督作用,对初评通过项目按行业、学科分类向相关部门、社会学术团体进行咨询,咨询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健全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2016年起最高奖增设学术咨询环节。2015年起,针对科技界反映的个别项目经济效益和应用情况不实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展开了经济效益核查工作。评审制度的不断完善,体现了公平公正,保证了奖励质量。

3. 重申评审纪律,引导科研风气

细化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强化监督责任,加强对奖励评审的全流程监督。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完善了异议处理程序。连续举办媒体开放日活动,试点评审旁听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走进初评现场,2015年起还在初评会后召开媒体发布会,公布初评结果和参加初评会专家名单,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重申强调评审纪律,规范各方行为,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氛围。

各年度的改革措施情况如下:



完善推荐制度,强化奖励导向



1. 完善推荐提名制

  • 2012年,明确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是推荐项目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各省市、部门和有关专家严格按照推荐程序遴选报奖项目和人选,认真做好推荐公示,以部门和地方政府(办公厅)名义来函报送。

  • 2012年,扩大公开提名范围,鼓励优秀学术团体提名推荐,每年给管理规范、社会公认度高的社会力量设奖单位若干个国家奖推荐指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奖励的积极性。

  • 2014年,扩大国际合作奖推荐范围,鼓励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单位推荐国际科技合作奖。

  • 2016年,强化推荐单位(人)的责任,严格要求推荐单位(人)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人)进行客观评价、阐明推荐理由。

  • 2016年,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自然科学奖开展以学术机构和学科专家提名为主、省市和部门推荐为辅的推荐提名试点。

  • 2017年,扩大专家推荐渠道,在2016年自然科学奖放开专家推荐的基础上,技术发明奖放开专家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可以共同推荐1项技术发明奖项目;一名院士可以推荐1项独立完成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含)以下的技术发明奖项目;同一名院士每年只能推荐1个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

  • 2018年,科技进步奖放开专家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一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3人可联合提名1个通用项目(含科技进步奖)。

  • 2018年,单位提名五大奖种数量不受限制。坚持优中选优,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

2. 建立推荐工作质量评价体系

  • 2014年,建立推荐单位的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首次对连续3年获奖数为零的推荐单位,不直接下达推荐指标。

  • 2015年,对近3年获奖率低于平均值而且连续两年有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推荐单位,减少指标,初步建立起与之相挂钩的推荐指标动态调整机制。

  • 2018年,连续两次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专家或机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除边远地区及特别行政区的部门外,连续三次提名均未获奖的提名者,提名资格暂停一年;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者,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3. 突出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激励

  • 2012年,鼓励推荐45岁以下青年工程师或科学家作为牵头完成人申报国家科技奖,在坚持高标准的前提下,适度向45岁以下青年工程师或科学家作为牵头完成人的项目倾斜。

  • 2013年,国家自然科学奖首次为40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设立专门推荐渠道,不受推荐指标限制。

  • 2017年,每人可提名1项完成人仅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岁以下的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

4. 突出对创新团队的奖励

  • 2012年,在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试点设立创新团队奖励,针对性设计制定了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坚持高标准、少而精的评审原则,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创新团队。

5. 突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

  • 2013年,修订了创新企业奖励办法和评价标准,完善了评审程序和规则,加大了对企业主导完成的产学研用项目的激励力度。

6. 加强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

  • 2012年,在规定所有项目必须应用3年以上方可推荐的基础上,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从2012年起还要求整体验收两年后方可推荐,增强项目的时间沉淀和实践检验。

7. 加大获奖人再次报奖的时间间隔

  • 2013年,首次限定同一年度每人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前三完成人,杜绝同一完成人牵头多个项目报奖。

  • 2014年,规定同一年度每个人只允许作为1个项目的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励的评审。

  • 2015年,规定获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前三完成人推荐必须间隔两年以上,同时继续规定每人每年只允许作为1个项目的完成人。

  • 2017年,规定所有获奖的完成人被推荐参评必须间隔2年以上。

8. 加强对完成人贡献的核查

  • 2013年,要求提供不在报奖人之列的论文合著者对报奖事项的知情同意证明。

  • 2014年,针对占用他人成果报奖和拼凑报奖的问题,要求报奖人提交知识产权共有人的知情同意证明和不同单位间的人员合作关系证明。

  • 2016年,加强对三大奖项目完成人学术贡献的审查,要求完成人阐明对成果的实质性贡献,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要细致说明本人独立于合作者的具体贡献。



改进评审机制,强调学术评价

9. 完善评价标准,提高奖励质量



  • 2012年,修订了三大奖的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创新质量,根据不同奖项特点设计了评价侧重点,在指标中更加突出鼓励原始创新。

  • 2012年,将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开单独评审,体现鼓励原始创新和重大发明创造的导向。

10. 试行定额奖励制度

  • 2017年,规定三大奖奖励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根据近5年各奖种奖励数量统计和“提高质量,减少数量”的改革方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确定定额奖励数量,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25%和60%。

11. 注重对成果质量的评价

  • 2014年,在严格要求自然科学奖代表性论文论著不超过8篇的基础上,规定提交的授权发明专利最多不超过10项(前3项填写核心发明专利)。

  • 2017年,减少自然科学奖要求的提交论文专著数量,由不超过20篇减少为不超过8篇。

12.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 2012年,重建专家数据库,完善了专家推荐、遴选程序。

  • 2013年,对在库专家形成分级分类、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机制,增加海外专家数量,吸收行业、产业(企业)专家参与评审,专家库规模已达2.5万多人。

  • 2013年,建立初评组长库制度,每次初评在组长库随机抽取组长人选。

  • 2014年,加强对评委的考核,探索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

13. 建立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

  • 2012年,进行小同行专家审读试点,在国家自然科学奖中选取两个评审组,用小同行专家审读评议替代网评,以审读评价的结果确定进入初评会的答辩项目。

  • 2013年,扩大小同行专家审读试点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奖80%以上的项目都进行了小同行审读,同时对审读程序、分组、评议和计分规则进行了规范。

  • 2014年,全面推行国家自然科学奖小同行专家审读制,每个审读组有5名以上专家参与评价并撰写审读意见。

  • 2015年,在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中也推行同行专家审读制度,将审读意见带入会评,成为量化打分的有效补充,供后续专家参考。

14. 健全最高科学技术奖评审

  • 2016年,最高奖增设学术咨询环节,对初评通过的候选人征求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推荐公示,公布候选人基本情况、科技成就和主要贡献。

15. 开展行业咨询试点

  • 2014年,选择了若干行业作为试点,对初评通过的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围绕其技术创新的先进性、代表性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获奖的重大问题,征求了相关部门、协会和学会的书面意见,供评审委员会参考。

  • 2016年,对所有通过初评的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均进行行业咨询,实现行业咨询全覆盖。

16. 开展经济效益核查试点工作

  • 2015年,首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科技背景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核查财务资料、相关合同以及访谈问询方式,对初评通过项目的经济效益真实性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向相关评审委员会或奖励委员会报告。

17. 全面实行视频答辩

  • 2012年,在电话答辩的基础上,除最高奖外其余评审委员会的会议采用了视频系统进行答辩。

  • 2013年,国家科技奖通用项目初评和评审全部实行网络视频答辩,评审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18. 规范评审程序

  • 2013年,实行“一天评审制”,合理调整专业评审组项目数量,各评审组均在一天内完成评审,当天现场出评审结果,减少评审工作的外部干扰。

  • 2014年,规范各评审组会议组织流程,使用统一的会议主持词,播放统一的培训材料,解读奖励政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使项目答辩、评议和投票等环节更加规范、高效。

19. 细化评审内容

  • 2013年,细化评审的评议事项和重点内容,对申报奖种、组别投机取巧,题目、效果明显夸大,成果拼凑、拆分等问题进行专题评议,如虚假浮夸情节明显,可直接取消该项目的评审资格。

20. 实行网络评审全盲管理模式

  • 2013年,试点实行网络评审全盲管理模式,随机遴选评审专家,随机分派工作人员,隐藏专家姓名、电话、单位等基本信息,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专家,操作记录留痕备查,通过短信平台联系专家,责任到人,其他人员不接触、不过问。

  • 2014年,全面实行网络评审全盲管理模式。

21. 精细化评审工作组织管理

  • 2012年,研发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初步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系统”“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家管理系统”等。

  • 2015年,重新修订了《初评专家遴选方案》《网络评审封网工作流程》《网络评审汇总及入围流程》和《网评项目进入会评规则》等制度文件,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严格按章办事。

22. 加强军民通用项目的审查

制订专用项目审查办法,对推荐的专用项目进行严格的涉密性审查,军民通用的,原则上按专业领域转至通用项目评审组评审。







重申评审纪律,引导科研风气

23. 完善公示制度



  • 2012年,要求所有项目推荐前在推荐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推荐公示。

  • 2013年,建立完备的推荐、受理、初评3次公示制度,扩大公示内容信息。

  • 2014年,对推荐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 2016年,进一步扩大三大奖公示内容,增加对第三方评价、完成人(单位)间合作关系等内容的公示。

  • 2017年,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和评审流程;增加对知情同意证明等内容的公示。

24. 探索建立公众旁听制

  • 2014年,在连续4年举办媒体开放日活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公众旁听制。初评会期间,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和专家学者代表,到评审现场旁听,并进行交流座谈,听取意见建议。

  • 2016年,面向社会公众,采用申请制的方式开展评审旁听。制定了《2016年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旁听规则》,通过科技部和奖励办网站向全社会公告。

25. 公布会评专家名单

  • 2015年,初评后首次采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初评结果,并首次公布会评专家名单。

26. 健全异议处理

  • 2012年,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操作规程》。

  • 2013年,修改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操作规程》,规范了异议处理程序。

  • 2016年,进一步明确:三大奖异议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必须对异议事项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凡因异议对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提出增、减变更申请的,终止该项目当年评审,待异议处理完毕后重新推荐;凡因异议撤回的项目,异议处理完结并再次被推荐的,须提交原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相关材料一并带入后续评审过程。

27. 重申评审纪律,净化评审环境

  • 2015年,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审活动组织者、推荐方、评审对象和评审专家四个行为主体的纪律要求。

  • 2016年,加强全程监督,严惩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当年参评资格,记入科研信用记录“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报(评)奖资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28. 加强奖励政策和科普宣传

  • 2014年,拍摄制作了题为《改革进行时》《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宣传片,多次组织“国家科技奖讲堂”活动,开展有效的宣传和科普活动,得到广泛好评。

29.积极探索科技奖励与科技报告制度结合机制

  • 2014年,通过在推荐书增设栏目等方式,在三大项目奖推荐要求中增加对科技报告提交的有关规定。

多年来,通过不断的改革调整,自然、发明、进步三大奖质量明显提高,数量也减少25%,其中进步奖减少超过100项,减幅近40%。三大奖比例分别从过去的10%、15%、75%调整为15%、25%、60%,结构得到优化。总体看来,近年来的科技奖励改革实践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016年曾对参加初评的1810位专家学者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95%以上的专家认为科技奖励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激励科技人员方面的作用明显。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点击查阅),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含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其他国务院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2017年12月,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点击查阅),对国家科技奖励做了进一步规定,奖励改革之路一直在路上。

(来自中国科技奖励杂志,有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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